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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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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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解读
官方概述:《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我市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社会发展与政策环境变化,《规定》部分内容已相对滞后,不再适合当前管理实际。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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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背景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我市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社会发展与政策环境变化,《规定》部分内容已相对滞后,不再适合当前管理实际。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修改依据及参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40号)、《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相关政策文件及标准。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禁、限放区域规定相关表述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2022年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第六条关于调整禁、限放区域范围的规定,研究出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南府规〔2022〕1号,以下简称《通告》),对我市规划区内禁、限放区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区域与《规定》中明确的范围不一致。为避免市民群众误解,同时为保持政府立法的稳定性,将《规定》第六条中关于禁、限放区域具体范围的表述删除,仅保留由市、县(市)、武鸣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或者调整禁、限放区域的规定,从而解决前述范围不一致的问题。
本次《规定》修改后,南宁市规划区内(武鸣区除外)禁、限放区域依然按照《通告》执行,各县(市)、武鸣区按照本辖区政府公布的禁、限放区域执行。
(二)春节期间限放区内燃放时间增加一天
根据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的规定,并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4〕12号)“自2025年1月1日起……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春节自农历除夕起放假调休8天”的内容,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在不影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下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的管控力度
结合日常管理经验,将城市中人员高度密集、流动性大的重要场所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范畴,在第十条第一款增加“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群密集、公共安全风险较大的场所或者区域,并对第五项、第十项相关场所名称按规范表述进行修改。结合近年来各地向窨井投放烟花爆竹等事故案例增多的态势,在第十五条明确禁止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避免爆炸风险,并在第二款明确要求陪同看管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成年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优化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措施
为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关于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相关规定,防范许可期限届满剩余未销售产品因安全管控措施缺失或处置不当引发安全事故,在第九条明确“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可以采取由批发企业回购等方式妥善安全处置,不得自行存放”。
(五)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关于依法科学设定罚款、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要求,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六)落实机构改革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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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页面 | 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
| 官方标题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
| 官方时间 | 2026-01-16 11:07 |
| 咨询电话 | 10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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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机构 | 南宁政策解读 |
| 事项分类 | 政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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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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