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的决定》解读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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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的决定》解读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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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解读
官方概述:《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行业管理,提升了行业服务质量,促进了网约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但随时代发展,《规定》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新修正的《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对网约车客运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修改,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规定》应当对应进行调整。二是为加快融入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分相对滞后、不适宜继续使用的条款需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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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行业管理,提升了行业服务质量,促进了网约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但随时代发展,《规定》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新修正的《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对网约车客运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修改,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规定》应当对应进行调整。二是为加快融入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分相对滞后、不适宜继续使用的条款需要进行修改。
修改依据和参考
(一)依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二)参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政策文件,以及全国主要省会城市的经验做法。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新修正的《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服务网点”,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对应删除《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服务网点及其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信息”。《决定》施行后,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在向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许可时,无需提交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服务网点等信息,但仍需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二)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网约车营运服务车辆的规定,并符合《规定》明确的具体要求。其中,为进一步提升乘客的乘坐体验与安全保障,修改第七条第五项,将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轴距要求由“不小于2400毫米”修改为“不小于2600毫米”。在《决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网约车营运证的车辆,可以继续从事营运服务。
相关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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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标题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的决定》解读 |
| 官方时间 | 2026-01-16 11:26 |
南宁政策解读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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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机构 | 南宁政策解读 |
| 事项分类 | 政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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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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