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六)整改工作验收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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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六)整改工作验收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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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解读
官方概述:2020年广西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9万吨/日,但无害化处置量仅有2.09万吨/日。一些规划处置设施建设进度滞后,《“十三五”广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及续建的45个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截至2020年底尚有近1/3未建成。51座在役垃圾填埋场,有24座超量填埋,实际填埋量达设计处置能力的180%。填埋场大幅超量填埋及运营管理不规范,导致超量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得不到妥善处理,截至2020年底,全区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积存量高达58.2万吨,环境风险十分突出,各种环境违法问题也随之而来。南宁市横州市(原横县)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收集不完全,垃圾渗滤液直排外环境,外流渗滤液化学需氧量浓度超出排放标准143.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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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2020年广西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9万吨/日,但无害化处置量仅有2.09万吨/日。一些规划处置设施建设进度滞后,《“十三五”广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及续建的45个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截至2020年底尚有近1/3未建成。51座在役垃圾填埋场,有24座超量填埋,实际填埋量达设计处置能力的180%。填埋场大幅超量填埋及运营管理不规范,导致超量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得不到妥善处理,截至2020年底,全区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积存量高达58.2万吨,环境风险十分突出,各种环境违法问题也随之而来。南宁市横州市(原横县)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收集不完全,垃圾渗滤液直排外环境,外流渗滤液化学需氧量浓度超出排放标准143.7倍。
责任单位
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
整改情况
自治区整改方案措施:
(一)实施现有垃圾填埋场综合改造。对实际填埋量超出设计处理能力的垃圾填埋场实施综合改造,重点提升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排查修复填埋库区渗漏点,持续收集处理已停用填埋场的存量垃圾渗滤液,加强人员配备,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雨污分流设施,提升填埋场垃圾处理能力。
(二)加快削减垃圾渗滤液存量。采取租赁应急处理设施、建设永久设施以及对外委托处置等方式,加快削减现有垃圾渗滤液存量。对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在垃圾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推进达标垃圾渗滤液纳管排放。全区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渗滤液保持在调节池及应急池有效容积的三分之一以下,有效降低环境风险。
(三)加快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十三五”广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南宁市双定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清洁焚烧发电厂一期工程等7个未完成的项目建设(2022年12月底前建成试运行)。在推进现有垃圾填埋设施综合改造的同时,抓紧谋划后续垃圾处理项目,重点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扩建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同步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炉渣处置设施。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资金,结合实际逐步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
(五)依法查处横州市(原横县)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超标直排涉嫌违法排放问题。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规范填埋作业。提升改造填埋区引流和截流沟,加快二期项目截洪沟建设,严防垃圾渗滤液被雨水冲刷外流。加强对现有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同时增加应急处理设施、设备,对原垃圾渗滤液处理车间进行技术改造,提升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
(六)深入抓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排查整改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切实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效管控农村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行为,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南宁市整改落实情况:
(一)实施垃圾填埋场综合改造,保障现役垃圾填埋场正常运行。全市现有7座垃圾填埋场完成填埋场综合改造工程。
(二)持续削减垃圾渗滤液存量,2022年12月31日前,全市7座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含浓缩液)全部降至总池容1/3以下,并持续保持。
(三)加快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降低现有垃圾填埋场负荷。南宁市双定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清洁焚烧发电厂项目于2021年10月27日开始接收生活垃圾试运行,2021年12月底并网发电,2022年9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2022年12月23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截至目前,累计建成平里、双定、六景、宾阳等4个焚烧发电项目并投入运营,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5950吨/天。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填埋场综合改造项目、垃圾渗滤液提标工程。
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3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10号),该问题南宁市牵头整改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开展了整改情况自查及现场核查,认为已落实整改措施,实现整改目标。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验收申请及日常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初步验收核查,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同意该问题通过初步验收。整改责任单位南宁市委、市政府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销号申请,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六)进行验收销号的请示》(南请〔2025〕40号)。2026年1月15日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验收销号备案工作会议审议,并报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原则同意通过验收销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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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标题 | 南宁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六)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
| 官方时间 | 2026-02-05 08:00 |
| 咨询电话 | 5354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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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标题 | 南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三十六)整改工作验收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
| 来源机构 | 南宁公告公示 |
| 事项分类 | 政务发布 |
| 适用人群 | 政策关注用户与办事决策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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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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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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