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渔业船舶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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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依据
《大连市渔业船舶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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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解读
官方概述: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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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索引号:
2102000003/2025-18325
文件编号:
大政办规发〔2025〕4号
成文日期:
2025-12-16
发布机构:
大连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5-12-18
有效性:
有效
第三条 【管理职责】各级渔业渔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记分管理的组织实施。
记分实施机构承担渔业船舶信息录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录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记分规则】在同一生产航次内,渔业船舶存在多次同一记分情形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记分;在同一生产航次内,渔业船舶存在两种及以上记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记分分值。
渔业船舶累计记分达到9分及以上的,在落实管控措施并解除停航后分数临时清零。在记分周期内再次触及记分情形时,提一档记分。渔业船舶累计记分未到达9分的,在落实管控措施并解除停航后分数不清零。
第七条 【记12分情形】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2分:
(一)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船舶北斗、AIS等安全通导设备的;
(二)违规进入敏感水域作业的;
(三)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船舶证书的;
(四)发生水上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安全事故的;
(五)渔业船舶安全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不在有效期限内出海航行作业的;
(六)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第八条 【记9分情形】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9分:
(一)擅自改造船舶使船舶主尺度、主机功率超过核定标准5%以上的;
(二)拒不执行渔业渔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
(三)大中型渔船未按规定配备船长的;
(四)渔船超定员3人及以上的,或实载10人以上存在超定员行为的;
(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六)超风级航行作业的。
第九条 【记6分情形】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6分:
(一)不服从渔业渔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
(二)捕捞渔船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
(三)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四)大中型渔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
(五)在不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情况下,不服从渔业渔政行政主管部门海上救助指令的;
(六)小型渔船未按规定配备船长(机驾长)的;
(七)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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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办理速览
| 字段 | 提炼结果 |
|---|---|
| 当前页面 | 《大连市渔业船舶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
| 官方标题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渔业船舶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官方时间 | 2025-12-18 14:05 |
| 咨询电话 | 21020000 |
大连政策解读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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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信息要点表
| 字段 | 提炼结果 |
|---|---|
| 当前标题 | 《大连市渔业船舶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
| 来源机构 | 大连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
| 事项分类 | 政务发布 |
| 适用人群 | 政策关注用户与办事决策人群 |
| 重点关注 | 政策重点和官方说明 |
| 发布时间 | 2025-12-18 |
大连阅读与处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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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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