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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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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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解读
官方概述: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及当前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启动相应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形成《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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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及当前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启动相应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形成《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解读如下:
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工作进展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分别向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执法局、市税务局及各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及我局内部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33条,采纳(含部分采纳)12条,已根据采纳意见修改完善。
《若干规定》已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策性文件统一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计风险审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由市司法局统一审查确认。
范围期限
(一)范围:适用于我市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期限:有效期5年。
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系根据上位法规内容及现行政策要求对原《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的部分内容及表述进行调整,并进一步对各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价值的评估原则
为进一步明确各区在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价值评估时应遵循的原则,严格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之规定,拟新增一条作为送审稿第十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标准房屋价值应当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房地产市场真实价格评估。确保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的评估价值符合房地产市场真实价格情况,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对象的确定原则
为避免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共有房屋或公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产生歧义,现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为“征收范围内按一本产权证或一本公房承租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奖励。”,为征收工作提供依据,防止出现重复补偿等问题。
(三)调整部分条文表述
1.调整征收范围现场勘查单位的表述。鉴于市发改委反馈其在征收范围现场勘查前,已参与征收范围论证工作,据此不再规定市发改委需参与现场勘查工作。同时,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求情况,纳入住建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2.调整网站公开表述。根据当前市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专栏调整情况,将“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资源规划局征收信息专栏公布”的表述调整为“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公布”。
3.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用语并调整条文顺序。根据上位法表述情况及征收工作实施顺序情况,优化调整相关条文用语及条文顺序结构,使本送审稿能够更加符合我市征收工作实际需要,并与上位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相应衔接工作。
注意事项
《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征收范围内以一本产权证或一本公房承租合同为一户给予补偿奖励。”中的一户,指的是一个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或一个被征收公房承租使用权,并非指一个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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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段 | 提炼结果 |
|---|---|
| 当前页面 |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
| 官方标题 |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
| 官方时间 | 2026-02-16 |
| 咨询电话 | 2855373 |
厦门政策解读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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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标题 |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
| 来源机构 | 厦门政策解读 |
| 事项分类 | 政务发布 |
| 适用人群 | 政策关注用户与办事决策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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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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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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