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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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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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概述: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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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沈阳临空经济区(以下简称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引领带动周边区域形成合力、共同发展,打造沈阳全面振兴的重要增长极,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临空经济区核心发展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构及职责。市政府设立的沈阳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授权或委托履行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等相关经济管理和服务职责。
(一)组织实施核心发展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发展、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土地利用实施管理;
(二)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核心发展区经济管理相关工作;
(三)与属地区级政府协同推进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制度创新和营商环境建设;
(四)协调沈阳海关、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沈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税务局、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按照市、区共建共享原则,在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前提下,支持属地区级政府共同开发建设核心发展区。
属地区级政府应配合管委会做好临空经济区的规划编制、土地收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负责核心发展区的公安、交通、应急、民政、教育、医疗、执法、司法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管委会与属地区级政府建立经济统计指标汇总对接机制,按照在地统计原则,核心发展区产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数据归属地区级政府,由属地区级政府统计后,配合管委会及时汇总临空经济区总体经济数据。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管理权限。临空经济区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经授权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全面推行清单化管理。
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临空经济区核心发展区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委托管委会行使,具体权限内容在授权决定或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属地区级政府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时,一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
第六条 工作机制。临空经济区应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一)统筹推进机制。发挥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作用,定期召开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制约临空经济区发展的有关问题和事项。
(二)决策实施机制。管委会会同属地区级政府于每年年初研究决策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土地储备计划、招商引资等事项,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具体工作落实措施。
(三)沟通协调机制。管委会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省对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强与省(中)直驻区单位沟通协调,共同推进临空经济区建设;与属地区级政府建立会商机制,定期研究土地征收、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发展等工作,调度核心区以外区域规划建设情况。
(四)联动创新机制。建立与省、市重点开放平台协同联动创新机制,在制度创新、政策协同、数据共享、产业联动等方面探索协同发展新路径。
(五)评估通报机制。管委会定期开展系统评估,对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依法依规予以通报。
第七条 产业发展导向。充分发挥临空经济高时效、高附加值的优势,推动临空经济区构建以枢纽物流服务为牵引,以航空制造与维修、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材料研发与制造、智能装备等五大先进制造业为重点,以临空现代服务为支撑的“1+5+1”产业格局。
管委会应结合现有规划情况,建立促进临空经济区发展的产业目录,制定项目准入条件、准入制度和鼓励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对于属地区级政府已形成并纳入临空经济区规划范围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协同属地区级政府共同培育壮大现有产业,并与临空经济区相关产业有机融合、做优做强。
管委会应充分运用自贸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政策功能叠加优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适合市场需求的新兴产业和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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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标题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官方时间 | 2026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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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标题 | 《沈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办法(试行)》核心内容与适用对象 |
| 来源机构 | 沈阳政府文件 |
| 事项分类 | 政务发布 |
| 适用人群 | 政策关注用户与办事决策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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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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