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发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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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依据
《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发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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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解读
官方概述: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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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
正文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以及燃气用户负责管理、维护的燃气设施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
(一)城镇燃气输配管道,阀门及阀门井(室)、凝水缸、补偿器、放散管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
(二)门站,调压站、调压箱等调压设施,计量站及计量装置;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及防撞护栏等防护设施;
(五)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六)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气化站和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储配站、供应站,汽车加气站等;
(七)保障燃气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的监控、检测设施。
第四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其他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建设工程涉及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燃气设施进行抢险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和妨碍。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履行下列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一)设置燃气设施防腐(含杂散电流干扰腐蚀)、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燃气管道架空或沿建筑外墙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外力损害的措施;
(二)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维修保养,并建立巡查、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三)及时更换老化、损坏、国家明令淘汰和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
(四)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现场划出燃气管道位置,施工时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指导;
(五)巡检时发现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有违规或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燃气行政主管、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
(六)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规定及时修订;
(七)发生燃气设施安全事故时按照抢险抢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险抢修电话,配备相应的抢修人员和应急车辆、装备、器材。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责任。
先看这件事和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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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办理速览
| 字段 | 提炼结果 |
|---|---|
| 当前页面 | 《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发布要点 |
| 官方标题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官方时间 | 2025-01-03 11:30 |
青岛政策支持速览
| 政策 | 适用对象 | 支持方向 | 申请建议 | 官方入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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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信息要点表
| 字段 | 提炼结果 |
|---|---|
| 当前标题 | 《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发布要点 |
| 来源机构 | 青岛政务公开 |
| 事项分类 | 政务发布 |
| 适用人群 | 政策申请人与民生福利关注人群 |
| 重点关注 | 政策重点和官方说明 |
| 发布时间 | 2026-03-17 |
青岛阅读与处理清单
| 步骤 | 重点关注 | 适用场景 | 是否建议核验 |
|---|---|---|---|
| 1 | 先看是否属于自己当前需要处理的人群或事项 | 政策申请人与民生福利关注人群 | 建议 |
| 2 | 优先确认自己是否属于适用对象,以及官方页面列出的时间、入口和要求 | 政务发布 | 建议 |
| 3 | 进入官方原链接核对最新版本,避免使用过期口径 | 有官方链接 | 强烈建议 |
来源与核验
结论
如果你准备办理、申报、预约或查询,建议先根据表格确认自己是否属于适用范围,再通过官方入口核对附件、材料和最新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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