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事人参考:婚前房产分割答辩状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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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9 15:54:11更新时间:2025-05-06 06:10:29
离婚当事人参考:婚前房产分割答辩状范文3篇

范文一:关于[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离婚纠纷(婚前房产分割)一案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因[原告姓名]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就[房产具体地址,例如: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涉案房产系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依法不应进行分割。

事实与理由:1. 购买时间:涉案房产由答辩人于[购买日期,需早于结婚登记日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并于[付清全款日期或办理产权证日期,需早于结婚登记日期]付清全部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产权证号]),所有购房款项均为答辩人婚前个人积蓄或源于答辩人父母赠与,有银行转账记录/赠与协议/购房合同/产权证等证据为凭。2. 登记情况:涉案房产登记在答辩人一人名下。3. 结婚时间:答辩人与原告于[结婚登记日期]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涉案房产完全属于答辩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请求分割涉案房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婚后对涉案房产的维护、管理支出不改变其个人财产性质。

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少量按揭贷款(如有)、支付物业费、水电费或进行一般性维护修缮的情况,但这并不改变涉案房产作为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对于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部分或对房屋增值有贡献的部分(如有且原告能证明),答辩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但这绝不等同于对房产本身进行产权分割。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关于分割涉案房产的不当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免责声明:本范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

范文二:关于[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离婚纠纷(婚前房产分割)一案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就[原告姓名]诉我离婚纠纷一案中,关于[房产具体地址]房产(涉案房产)的分割问题,答辩如下:

一、认可涉案房产系答辩人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

事实与理由:1. 房产购置:涉案房产确系答辩人于[购买日期]婚前个人名义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首付金额]元。当时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总额]元,贷款期限[贷款年限]年。产权登记在答辩人名下(产权证号:[产权证号])。2. 共同还贷:自[结婚登记日期]结婚后至[分居日期或起诉日期],双方一直使用夫妻共同收入偿还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共计偿还本息[共同还贷总额]元(其中本金[共同还贷本金]元,利息[共同还贷利息]元)。此部分有银行还款流水等证据证明。3. 财产性质:虽然房产本身为答辩人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同意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但房产所有权不应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答辩人同意在对涉案房产当前价值进行评估(或双方协商确定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婚后共同还贷金额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并向原告支付其应得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或提议金额]元作为经济补偿。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应归答辩人所有。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产归答辩人所有,由答辩人向原告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经济补偿款[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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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关于[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离婚纠纷(婚前房产分割)一案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关于原告[原告姓名]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房产具体地址]房产(涉案房产)事宜,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涉案房产虽登记在答辩人名下且购买于婚前,但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

事实与理由:1. 购买背景:涉案房产虽于[购买日期](婚前)购买并登记在答辩人名下,但当时双方已确定恋爱关系并计划结婚,购买此房产是作为双方的婚房使用。2. 共同出资: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元中,原告出资[原告出资额]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选择性列举]),答辩人出资[被告出资额]元。并且,在婚前偿还的部分按揭贷款[婚前共同还贷额,如有]元,也是由双方共同承担。3. 购房意愿:双方的聊天记录、与家人的沟通以及选房、看房、办理手续等过程均能证明,购买涉案房产是双方共同的决定和行为,并非答辩人的单方投资行为。

二、涉案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按双方出资比例及贡献进行公平分割。

虽然房产登记在答辩人一方名下,但基于上述事实,涉案房产的购买包含了双方的共同投入和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共同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及公平原则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此种情况下的房产不宜简单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答辩人认为,涉案房产应:[选择一: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 选择二:根据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及贡献大小,并考虑婚后共同还贷、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例如答辩人提议按XX比例分割或作价补偿]。答辩人愿意与原告协商具体的分割方案,如协商不成,请求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涉案房产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个人婚前财产,原告的出资和共同购房意愿应予充分考虑。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双方出资情况、购房背景等事实后,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涉案房产的归属及分割作出合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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