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主张继承财产分割的陈述范文4篇

范文一:婚前继承房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陈述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关于原告(或被告)[姓名]诉被告(或原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现就涉及[原告/被告]婚前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位于[房产地址]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分割问题,发表如下陈述意见,请求法庭依法确认该房产为[原告/被告]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基本事实与时间线
- [原告/被告]与[对方姓名]于[结婚登记日期]登记结婚。2. [原告/被告]的父亲/母亲[被继承人姓名]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去世。该日期明显早于双方结婚登记日期。3. 根据[公证遗嘱/法定继承],[原告/被告]继承了其父亲/母亲名下的涉案房产,并于[继承手续办理日期或产权登记日期]完成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此时间点亦在双方结婚登记日期之前。
二、法律依据与财产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产系[原告/被告]在与[对方姓名]结婚登记之前,通过继承方式合法取得,其取得时间点明确,财产来源清晰,完全符合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律特征。该财产从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发生改变。
三、相关证据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 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2.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3. 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遗嘱等);4. 涉案房产的产权登记证明(显示取得时间早于结婚时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房产系[原告/被告]婚前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涉案房产系[原告/被告]婚前继承所得,依法属于其个人财产。恳请法庭在处理本案离婚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原告/被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确认涉案房产为其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免责声明:本范文仅为示例,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范文二:婚内继承但遗嘱指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分割陈述
审判长、审判员:就[原告/被告][姓名]在本案中主张分割其配偶[对方姓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位于[财产地址或描述]的[财产类型,如存款、股权等](以下简称“涉案遗产”)事宜,[对方姓名]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请求法庭确认该遗产为其个人财产。
一、继承事实与遗嘱内容
- [对方姓名]与[原告/被告]于[结婚登记日期]登记结婚。2. [对方姓名]的[被继承人姓名,如父亲]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去世,该日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 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姓名]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详见证据:遗嘱公证书/自书遗嘱原件),该遗嘱明确指定其名下的涉案遗产“仅由其子/女[对方姓名]一人继承,系其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二、法律适用:遗嘱指定排除共同财产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嘱清晰、明确地将涉案遗产指定给[对方姓名]个人所有,排除了其配偶的共有权。虽然继承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基于遗嘱的特殊指定,该遗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证据支持
支持[对方姓名]主张的证据包括:1. 结婚证;2.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3. 经公证的遗嘱或合法有效的自书/代书遗嘱原件;4. 证明遗产范围和归属的相关文件(如银行对账单、产权证明等)。这些证据共同证明了继承事实发生在婚内,但存在明确的、合法的、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遗嘱。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方姓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其[被继承人姓名]的遗嘱所继承的涉案遗产,属于其个人财产。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被告]要求分割该部分遗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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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请求分割婚内继承(无明确指定)财产的陈述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关于[原告/被告][姓名](以下称“请求方”)与[对方姓名](以下称“继承方”)离婚纠纷一案,现就继承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描述,如房产、存款等](以下简称“涉案继承财产”)的分割问题,请求方发表如下陈述意见,请求法庭依法将该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一、继承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请求方与继承方于[结婚登记日期]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存续(或至起诉时)。2. 继承方的[被继承人姓名,如母亲]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去世,该时间点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3. 继承方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但遗嘱未明确说明只归其个人所有)获得了涉案继承财产。
二、法律依据:婚内继承财产的共同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继承方继承财产发生在婚内,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该财产只归其一方所有。因此,涉案继承财产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共同管理、使用或贡献(酌情添加)
(如果适用)此外,涉案继承财产在取得后,可能存在双方共同管理、使用、维护或对其增值有共同贡献的情形。例如,继承所得房产由双方共同居住、出租并分担维护费用;继承所得存款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或投资等。这些事实进一步强化了该财产的共同属性,分割时应予以考虑。
综上,继承方在婚内所得的涉案继承财产,因无法定或约定排除情形,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方恳请法庭查明事实,支持请求方的主张,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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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婚内继承财产转化或增值部分的分割陈述
审判长、审判员:就[原告/被告][姓名]与[对方姓名]离婚纠纷案中,涉及[对方姓名]婚内继承的财产及其转化、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原告/被告][姓名](以下称“主张方”)现陈述如下意见,请求法庭对转化后的财产或增值部分依法予以分割。
一、基本事实:继承与财产转化/增值
- [对方姓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继承发生日期]继承了[具体财产描述,如现金XX元/某公司XX%股权]。2. 该继承财产(或其一部分)在婚后被用于[具体用途,如购买位于[地址]的房产/投资于[项目名称]/存入夫妻联名账户与共同收入混同]。3. (若涉及增值)例如,继承的房产经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装修、维护或因市场行情上涨,现价值已显著增加;或继承的股权因公司经营良好(可能包含配偶的贡献)而价值大增。
二、法律分析:转化形态与增值部分的属性
- 财产形态转化: 若继承财产(即使原始定性为个人财产)被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生活资料(如共同居住的房产)或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无法区分,其转化后的形态可能具有共同财产属性,或至少应考虑主张方的贡献。2. 共同贡献导致增值: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若包含了另一方的劳动或贡献(如共同经营、管理、维护),则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 投资性收益: 若继承财产用于投资,其产生的收益部分,尤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非自然增值的部分,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证据线索与请求
主张方将提交证据证明:1. 继承事实及财产初始形态、价值;2. 继承财产的后续流向(银行流水、购房合同、投资协议等);3. 财产转化或增值的具体情况;4. (若主张贡献)主张方对财产管理、维护、增值付出的劳动或资金投入证明。请求法庭查明继承财产的转化与增值事实,对转化后的共同财产部分或基于共同贡献产生的增值部分,依法予以公平分割。
鉴于[对方姓名]婚内继承的财产已经发生形态转化或存在非自然增值,且可能与夫妻共同投入或贡献相关联,主张方认为转化后的财产整体或其增值部分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恳请法庭依法审查,支持主张方关于分割该部分财产权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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