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继承的遗产分割判决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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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3 19:02:08更新时间:2025-05-07 16:06:14
离婚时继承的遗产分割判决书范文3篇

离婚纠纷中婚后继承遗产分割判决书范文(一)

本范文旨在模拟展示在离婚诉讼中,关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如何进行分割的法院判决书基本结构与内容,仅供参考。

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

原告王某(夫)诉称:婚后其父去世,留有房产一套,系其法定继承所得,应属个人财产,不应分割。请求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被告李某(妻)辩称:该房产虽为王某婚后继承,但其长期共同居住、维护,且家庭共同财产亦用于偿还部分与该房产相关的早期债务(如修缮费),该房产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应依法分割或对其进行补偿。

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5年,原告之父去世,未留遗嘱。原告与其母、其兄共同继承其父名下位于XX市XX区房产一套(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继承手续办理完毕后,该房产未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但原、被告及家庭成员曾共同居住于此。婚姻期间,双方确曾共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部分修缮。

法院认为与判决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若遗产未明确只归一方,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继承其父房产发生在婚后,且无法定或约定明确该遗产仅归原告个人所有。虽未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考虑到该房产的来源、双方贡献、共同居住使用等事实,应予以分割。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告王某婚后继承的位于XX市XX区房产一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房产登记及继承具体情况,判决该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由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范文内容为虚构,仅为模拟示例,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离婚纠纷中遗嘱继承遗产分割判决书范文(二)

本范文模拟展示涉及遗嘱继承的遗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的判决书,特别是遗嘱明确指定遗产归属一方的情况,仅供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妻)与被告赵某(夫)于2012年结婚。2018年,被告赵某之母去世,留有遗嘱一份,明确将其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指定由其子赵某一人继承,与儿媳无关。原告张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该笔存款系婚后所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赵某则依据遗嘱主张该存款为其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与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之母生前所立遗嘱形式合法有效,内容清晰明确指定其名下50万元银行存款由赵某个人继承。该遗嘱已经过公证。该笔款项在赵某母亲去世后,已转入赵某个人账户。

法律适用与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被告赵某依据其母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所得的50万元存款,遗嘱明确排除了原告张某的权利,故该笔款项应认定为被告赵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判决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被告赵某通过遗嘱继承其母名下50万元银行存款,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三、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另述)依法进行分割。四、驳回原告张某要求分割该50万元存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根据财产分割情况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范文内容为虚构,仅为模拟示例,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离婚时婚前继承遗产婚后增值部分分割判决书范文(三)

本范文旨在模拟展示一方婚前继承的遗产(如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认定的判决书要点,仅供参考。

争议焦点

原告陈某(夫)与被告孙某(妻)离婚。争议焦点之一在于:陈某婚前继承其祖父一套房产,婚后该房产大幅增值,孙某主张对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享有分割权。陈某认为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亦应归其个人所有。

事实调查与确认

经查明:陈某于2008年(婚前)通过继承获得位于XX市中心城区房产一套,当时价值约为100万元。双方于2011年结婚。婚姻期间,该房产一直由陈某管理,主要用于出租,租金收入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部分用于房屋维护。至离婚诉讼时,该房产经评估市场价值约为300万元。双方对该房产未进行过共同投资性的改造或装修。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陈某婚前继承的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原则上仍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房产增值主要源于市场行情变化等客观因素,属于自然增值。虽有部分租金用于共同生活,但这并不改变房产本身及其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被告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房产的增值存在贡献(如共同投资、重大修缮等)。因此,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判决内容节选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位于XX市中心城区的房产一套及其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均认定为原告陈某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三、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另行载明)。四、驳回被告孙某要求分割上述房产增值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范文内容为虚构,仅为模拟示例,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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