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男方婚前房产答辩状范文4篇

民事答辩状(范文一:完全个人婚前财产)
答辩人就原告XXX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中涉及房产分割的部分,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一:涉案房产系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
位于[房产具体地址]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系答辩人于[结婚登记日期]之前,即[购房日期]以个人名义全款购买,并于[产权登记日期]登记于答辩人一人名下。购房款项来源为答辩人的婚前个人积蓄及父母赠与,有[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涉案房产完全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答辩事项二:原告对涉案房产无贡献
涉案房产自购买至登记于答辩人名下,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婚后,该房产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其维护、修缮等费用亦由答辩人个人承担(如有证据可列明)。原告对于涉案房产的取得和保有,均无任何形式的出资或贡献。因此,原告主张分割涉案房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涉案房产系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关于分割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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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文二: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答辩人就与原告XXX离婚纠纷一案,关于原告诉请分割位于[房产具体地址]房产(下称“涉案房产”)事宜,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一:认可涉案房产部分价值应予考虑,但产权性质仍属个人财产
涉案房产确系答辩人于[结婚登记日期]前,即[购房日期]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首付金额]元购买,首付款来源为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该房产于[产权登记日期]登记在答辩人名下。虽然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共同还贷总额]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房产本身应归答辩人所有。
答辩事项二:关于补偿数额的计算
答辩人同意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对原告进行补偿。补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共同还贷总额、房产当前评估价值、结婚年限等因素,由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答辩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就具体补偿金额与原告进行协商,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1. 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归答辩人个人所有;2. 判令答辩人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原告进行合理补偿;3. 驳回原告其他不当诉讼请求。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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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文三:婚前全款购房,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关于原告XXX诉我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位于[房产具体地址]房产(下称“涉案房产”)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一:涉案房产购房款项全部来源于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
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其全部购房款[购房总价]元,均系答辩人在[结婚登记日期]前,使用个人婚前积蓄及家庭资助支付(具体支付凭证见证据清单)。购房合同签订于[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付款完成于[付款完成日期],均早于结婚登记日期。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基于当时的情感因素或即将结婚的考虑,但这不能改变购房款项来源的性质。
答辩事项二:请求法院考虑出资情况,酌情分割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应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会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考虑到涉案房产完全由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购置,原告并未有任何出资,若简单按照产权登记平均分割,对答辩人显失公平。答辩人请求法院在分割时,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全部出资事实,判令答辩人获得房产的大部分份额,或者判令房产归答辩人所有,由答辩人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综上,答辩人认为涉案房产虽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其实质来源为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请求法院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出资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房产作出公正处理,保护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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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文四: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男方名下)
答辩人就原告XXX提起的离婚诉讼,其中涉及位于[房产具体地址]的房产(下称“涉案房产”)分割请求,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一:涉案房产系答辩人父母婚前为其购置,应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
涉案房产购买于[购房日期],早于答辩人与原告的结婚登记日[结婚登记日期]。购房款[购房总价]元全部由答辩人父母[父母姓名]支付(有银行转账凭证/赠与协议等证据证明),并直接支付给开发商/原房主。房产最终登记在答辩人一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答辩人父母在婚前出资购房,且无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该房产理应视为对答辩人一方的个人赠与,属于答辩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答辩事项二:原告对涉案房产无权主张分割
既然涉案房产是答辩人父母对其个人的婚前赠与,其性质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分割涉案房产。婚后对该房产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物业费、维修费等),若有证据证明系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答辩人愿意就该部分支出给予原告适当补偿,但这不影响房产本身归属答辩人个人所有。
综上所述,涉案房产系答辩人父母婚前对答辩人的个人赠与,属于答辩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分割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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