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主张房产属共同财产陈述范文4篇

离婚诉讼关于确认[房产地址]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陈述意见(范文一:婚后共同购置)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关于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中涉及的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原告认为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产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与被告于[结婚登记日期]登记结婚。涉案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于[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产权登记于[房产登记日期],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涉案房产的购置时间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构成要件。
二、涉案房产的购房款及后续还贷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
涉案房产的首付款[首付金额]元,来源于[款项来源说明,例如:双方婚后共同积蓄、父母赠与双方等]。该房产办理了按揭贷款,每月贷款[月供金额]元由[还贷方式说明,例如:原告工资账户划扣、双方共同生活费支出等]承担。无论是首付款来源还是后续贷款偿还,均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证据说明,例如:证据编号xx]可予以证明。
三、涉案房产登记情况分析
涉案房产现登记在[登记人姓名,例如:被告名下/双方名下]。即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上述房产购置时间、出资来源分析,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亦不能改变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登记情况并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综上所述,涉案房产无论从购置时间、出资来源、还是法律规定来看,均应认定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恳请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予以公平处理。
免责声明:本范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离婚诉讼关于确认[房产地址]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陈述意见(范文二: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关于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中涉及的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原告主张该房产虽系被告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对应的增值以及房屋本身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产基本情况及婚前购置事实
涉案房产由被告[被告姓名]于[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即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首付金额]元,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对此事实无异议。
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结婚登记日期]登记结婚。自[婚后开始共同还贷日期]起至[停止共同还贷日期/起诉之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了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共计[共同还贷总额]元。此部分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相关银行还款记录[证据说明]可证实。
三、共同还贷部分的财产权益及增值部分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事实,并判令被告就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对原告进行公平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可由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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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关于确认[房产地址]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陈述意见(范文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一方名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关于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中涉及的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原告认为该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系双方婚前基于结婚目的共同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产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
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于[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共同决定购买涉案房产。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元,其中原告出资[原告出资金额]元,被告出资[被告出资金额]元。双方的出资均有明确的银行转账记录或其他凭证[证据说明]予以证实。当时购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共同居住使用。
二、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原因及不影响共同财产性质
当时基于[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原因,例如:贷款资格、规避限购政策、被告承诺等]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将房产暂时登记在被告[被告姓名]一人名下。但这并不改变双方共同出资、共同购房的初衷和事实。双方对此有明确的沟通记录[证据说明,例如:聊天记录、邮件等]或证人证言[证人信息]。
三、婚后共同使用、管理及还贷进一步印证共同性质
双方于[结婚登记日期]登记结婚后,共同居住于涉案房产内,共同承担物业费、水电费等日常开销,并共同偿还剩余按揭贷款[如适用]。这些事实进一步证明涉案房产是双方为共同生活而准备和使用的财产,具有强烈的共同属性。
综上所述,涉案房产系原、被告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实质上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恳请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按共同出资比例及贡献确定份额),并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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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关于确认[房产地址]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陈述意见(范文四:接受父母赠与双方的房产)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关于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中涉及的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原告认为该房产系[赠与方,例如:原告父母/被告父母/双方父母]赠与给夫妻双方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产的来源系父母赠与
涉案房产系由[赠与方姓名]于[赠与发生时间,例如:结婚登记后/购房时]出资购买/[赠与方名下房产直接过户]赠与给原告与被告双方。赠与当时,[赠与方]明确表示该房产是赠与给小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有[证据形式,例如:书面赠与协议、转账凭证备注、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其赠与对象包含夫妻双方。
二、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以结婚为目的
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具体时间点],此时原告与被告[婚姻状态,例如:已登记结婚/正准备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处理(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本案中,[赠与方]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赠与发生在婚后且无特别约定],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条件。
三、房产登记情况及共同使用事实
涉案房产登记在[登记人姓名,例如:双方名下/原告名下/被告名下]。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结合赠与方的明确意愿以及赠与发生的时间背景,登记情况不应影响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婚后双方亦共同居住、使用、管理该房产。
综上所述,涉案房产系[赠与方]明确赠与给原、被告双方的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主张,将涉案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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