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生必备:遗产继承案例答辩状范文4篇

范文一:请求确认遗嘱无效案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原告张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诉请确认被继承人李某所立遗嘱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继承人李某于2023年5月10日所立打印遗嘱,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内容上,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立遗嘱时神志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当时体检报告及见证人证言为证。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原告声称被继承人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依法享有遗嘱继承权,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于法无据。
被继承人李某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指定由答辩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既然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本案遗产继承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答辩人有权依据该遗嘱继承相应遗产。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权受到限制,无权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嘱中已处分的财产。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李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答辩人依据该遗嘱享有继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范文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范文二:法定继承纠纷中被告(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被继承人王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
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年迈多病,长期卧床。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作为其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常年在外工作,疏于探望和照顾。答辩人系被继承人之侄子,多年来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了主要的日常照料、就医陪护、费用支出等扶养义务,有医疗记录、邻居证言及相关票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虽然答辩人非法定继承人,但依据该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之规定,请求法院在分配遗产时予以考虑。
二、原告要求平均分割遗产,未考虑被继承人实际情况和答辩人贡献,有失公允。
遗产分割不仅应考虑继承顺序,还应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作为子女,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却要求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答辩人(虽然非法定继承人,但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既不符合法律鼓励扶助行为的导向,也与被继承人生前得到扶养的实际情况相悖。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答辩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依法、公平地进行遗产分配。
综上,答辩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请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答辩人的贡献,对遗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本范文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范文三:遗产债务清偿纠纷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系被继承人刘某之继承人)因原告赵某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答辩:
一、答辩人继承遗产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超出部分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确实遗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但其遗产总价值经初步评估约为50万元。原告主张的债权高达80万元。答辩人作为继承人,只同意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50万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及债权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30万元债务,答辩人不负有清偿义务。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债权缺乏证据支持或已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一张10万元的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且根据其他证据推断,该笔借款发生在五年前,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另有一笔5万元的款项,原告仅提供转账记录,未提供借贷合意证明,无法证明该款项性质为借款。对于这些缺乏充分证据或可能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答辩人依法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严格审查,依法认定债务范围。
综上所述,答辩人同意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依法清偿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但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以及缺乏证据或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答辩人不承担清偿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范文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范文四:涉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与继承纠纷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系被继承人周某之配偶)因与原告周小某(系被继承人之子)析产及继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诉请分割的房产及存款系答辩人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再继承。
原告诉请继承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及银行账户XXX内的存款,均系答辩人与被继承人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且无特别约定,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在进行遗产继承前,必须先将上述财产总值的一半(即答辩人应占份额)分割出来归答辩人所有,剩余的一半才能作为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二、被继承人遗产部分,答辩人作为配偶和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在析出答辩人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后,剩余的属于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部分,答辩人作为其配偶,与原告周小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原告要求独占或多分遗产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同时,考虑到答辩人年事已高,且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其照顾较多,在分割遗产时,也应适当予以照顾。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先对案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明确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范围,然后在遗产范围内,由答辩人与原告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平等继承,并适当照顾答辩人的实际情况。请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本范文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