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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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7 17:15:16更新时间:2025-05-05 20:20:09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范文5篇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范文之一:总则与受理原则

本范文旨在阐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总则部分,明确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受理范围,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规范化指引。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核心原则包括: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保障党员权利,维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合法权益。所有工作环节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严守保密纪律。

受理范围与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反映。

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

《规则》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并规定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保护实名举报人的信息安全,严禁泄露或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对于认定为实名举报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准确把握总则精神和受理原则是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基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纪法权威和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范文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文件,具体执行应以正式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范文之二:接收与登记流程

本范文详细解读《规则》中关于检举控告接收与登记环节的具体要求,旨在规范信访举报的入口管理,确保信息准确、流转有序。

接收渠道与方式

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并公布畅通的接收渠道,包括来信、来访、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对于不同渠道接收的检举控告,均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确保信息不遗漏。接收人员需耐心细致,准确记录举报内容要点。

登记与编号管理

所有接收的检举控告材料,无论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均应逐件拆封、阅读、登记,并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内容需全面准确,包括举报方式、举报时间、举报人信息(若有)、被举报人信息、主要问题等。每件检举控告应赋予唯一编号,便于全程跟踪和查询。

初步甄别与流转

登记后,需对检举控告进行初步甄别,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属于受理范围的,根据被举报人的职级和检举控告内容性质,确定承办部门并及时移送;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内容不清、无法核实的,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如告知举报人或作留存处理。流转过程需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规范接收与登记是检举控告处理工作的起点,是后续分流、办理、反馈的基础。必须做到程序严谨、记录完整、流转顺畅,防止信息失管失控。

本范文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文件,具体执行应以正式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范文之三:办理与处置程序

本范文聚焦《规则》中检举控告的办理与处置环节,阐述不同类型检举控告的处理方式、时限要求和审批流程,为一线办案人员提供操作指引。

分类处置方式

根据检举控告反映问题的性质、情节和可查性,承办部门需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主要方式包括: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对于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应优先采取初步核实;对于问题笼统、线索模糊的,可采取谈话函询或暂存处理。

办理时限与审批

《规则》对不同处置方式规定了明确的办理时限,如初步核实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处置意见均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性质,报请相应级别的领导批准。重大、复杂、敏感问题线索的处置需集体研究决定。

初步核实工作要求

开展初步核实,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核查内容、方法、步骤和人员。核查人员需认真负责,全面收集证据,查清主要事实。核查结束后,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整个过程需严格遵守纪律和保密规定。


办理与处置是检举控告处理工作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问题线索的核查质量和效率。务必做到精准研判、规范操作、依规审批,确保每一起检举控告都得到恰当处理。

本范文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文件,具体执行应以正式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范文之四:保障当事人权利与反馈

本范文重点阐述《规则》中关于保障举报人、被举报人合法权利以及处理结果反馈的相关规定,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

保障举报人权利

纪检监察机关有责任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特别是人身安全、信息保密和按规定获得反馈的权利。严禁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按规定告知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听取其意见。

保障被举报人权利

在核查处理过程中,同样要保障被举报人(被反映人)的合法权利,包括知情权(按规定)、申辩权、申请复核权等。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查取证需客观全面,处理决定应基于事实和证据。

处理结果反馈机制

对于实名检举控告,承办部门在办结后规定时限内,应将处理结果(包括是否属实、处理情况或不予受理的理由)以适当方式反馈给举报人。反馈内容需准确、规范,并做好记录。对匿名举报,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理结果。


保障当事人权利是处理检举控告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体现。严格落实权利保障和反馈机制,有助于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本范文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文件,具体执行应以正式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准。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范文之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本范文阐释《规则》中关于对检举控告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旨在强化内部制约,确保规则落到实处。

内部监督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检举控告的接收、登记、流转、办理、反馈等各环节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可通过案件管理部门监督、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保密纪律要求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核查情况、处理意见等涉密事项。对于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追究情形与处理

《规则》明确了需要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检举控告不予受理、拖延办理;泄露举报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在核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等。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是确保《规则》有效执行的关键保障。只有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才能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本范文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文件,具体执行应以正式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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