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词:伤残等级争议焦点范文5篇

律师代理词范文: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 就[当事人姓名]诉[对方当事人姓名/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我方认为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结论不应采纳,理由如下:
一、鉴定机构选择未协商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部门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本案中,被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名称]进行鉴定,未与我方进行任何协商,剥夺了我方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程序违法。
二、鉴定材料提交不完整
在鉴定过程中,被告仅提交了部分有利于其的病历材料,而隐匿了[具体缺失的关键材料,如某次重要检查报告],导致鉴定人未能全面了解我方当事人的伤情及治疗过程,鉴定依据不足。
三、鉴定人未尽必要询问义务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并未就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功能受限的具体表现等进行详细询问和必要的功能性检查,仅凭书面材料即作出判断,未能客观反映伤残的实际程度。
综上,本次伤残等级鉴定因程序违法、依据不足,其结论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恳请贵院不予采纳该鉴定结论,并依法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代理词仅为范文示例,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代理词范文:伤残等级适用标准争议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当事人姓名]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我方认为其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不当,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或其他更符合案件性质的标准,理由如下:
一、损害发生原因并非工伤或职业病
本案系因[具体原因,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责任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也非因工作原因或罹患职业病导致。因此,将工伤鉴定标准适用于非工伤案件,属于适用法律(标准)错误。
二、不同标准对同一伤情的评定差异
根据我方当事人的伤情[简述伤情],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其对应条款[引用具体条款号]明确规定可评定为[预期更高等级]级伤残。而现鉴定结论依据工伤标准评定为[当前较低等级]级,明显低于实际伤残程度,损害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适用专门标准更符合立法本意
针对不同类型的损害赔偿案件,国家制定了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旨在更精准、更公平地评估受害人的损失。本案属于[案件类型],理应适用与其最为相关的[应适用标准名称],而非混淆适用其他领域的标准。
综上所述,现有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适用标准错误,导致评定结果显失公平。恳请法庭依法纠正,或指令按照[应适用标准名称]重新进行鉴定。
本代理词仅为范文示例,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代理词范文:伤残等级与后续治疗依赖性争议
审判长、审判员: 对于[当事人姓名]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我方认为鉴定机构在评定时,未能充分考虑其伤情对后续治疗和护理的长期依赖性,导致评定等级偏低,未能全面反映其损害后果。
一、伤情存在持续恶化或并发症风险
医疗文件及专家意见显示,我方当事人的[具体伤情,如神经损伤、关节损伤]具有特殊性,存在[具体风险,如创伤性关节炎、神经萎缩]等后遗症及并发症的高概率风险,需要长期、持续的康复治疗和药物干预。现有鉴定结论未能充分评估此潜在风险对功能的影响。
二、对辅助器具或他人护理的依赖
鉴定结论仅依据鉴定时的状态评定,忽视了我方当事人因[具体功能障碍]需长期依赖[具体辅助器具,如轮椅、假肢]或他人护理[如翻身、进食、日常活动]的事实。这种依赖性本身即是伤残的重要体现,应在评级中予以充分考量。
三、现有等级未能反映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程度
虽然鉴定结论为[当前等级]级,但我方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其[具体受限方面,如穿衣、洗漱、出行]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与该等级通常对应的功能状态存在显著差距。这表明鉴定未能全面反映伤残对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造成的实际障碍。
因此,我方认为现有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未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我方当事人伤情的严重性及其对未来生活、治疗的长期影响。恳请法庭考虑伤情的后续发展和依赖性,支持我方要求更高等级伤残的主张或指令补充鉴定。
本代理词仅为范文示例,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代理词范文:伤残等级评定与原有疾病/伤残关系争议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当事人姓名]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我方对鉴定机构将我方当事人的部分功能障碍归因于其原有的[疾病名称或伤残情况],从而降低本次事故所致伤残等级的意见持有异议。
一、事故前当事人功能状态良好
证据[如体检报告、工作证明、证人证言]表明,在我方当事人遭遇本次[事故类型]之前,其虽有[原有疾病名称],但[具体功能,如行走、工作、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正常,并未达到目前的功能障碍程度。原有疾病对其功能的影响微乎其微或处于稳定代偿期。
二、本次事故是导致功能显著恶化的直接原因
医疗记录清晰显示,我方当事人的[具体严重功能障碍]是在本次事故受伤后出现的,与事故造成的[具体损伤部位和性质]有直接的、明确的因果关系。事故是导致其功能状态从基本正常急剧下降至目前伤残状况的决定性因素。
三、现有鉴定未准确区分原有影响与新增损害
鉴定结论在未进行充分医学论证的情况下,简单地将部分功能障碍归咎于原有疾病,未能科学、准确地分析和区分原有疾病的影响程度与本次事故造成的新增损害程度及其参与度。这种做法缺乏依据,不符合损伤参与度分析的原则。
综上,我方认为,本次事故是造成我方当事人目前伤残状态的主要乃至全部原因,现有鉴定结论错误地将损害后果归因于原有疾病,导致伤残等级被不当降低。恳请法庭全面审查证据,支持我方关于应评定更高伤残等级的主张。
本代理词仅为范文示例,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代理词范文:伤残等级鉴定时间争议
审判长、审判员: 我方认为,对[当事人姓名]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其鉴定时间过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医学原则,鉴定结论不能准确反映其最终的伤残状况。
一、鉴定时尚处于治疗期或功能恢复期
根据《[相关法律或部门规章名称,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等级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然而,本次鉴定进行于[鉴定日期],当时我方当事人仍在接受[具体治疗,如手术后康复、定期复查]过程中,伤情尚未稳定,功能亦未完全恢复。
二、过早鉴定无法评估远期后遗症
对于[具体损伤类型,如神经损伤、严重骨折]等伤情,其部分后遗症(如关节僵硬、肌肉萎缩、慢性疼痛等)往往在损伤后一段时间才会逐渐显现和固定。在治疗效果尚未稳定时即进行鉴定,无法客观评估这些可能影响最终功能状态的远期后果。
三、医学意见支持待伤情稳定后再评定
我方提交的[医院名称]出具的医疗证明(或专家意见)明确指出,建议在我方当事人[具体指标稳定或完成某项治疗]后至少[时间长度,如三个月、六个月]再行评定伤残等级,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现有鉴定显然未遵循此医学建议。
综上所述,本次伤残等级鉴定时间过早,违反了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其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我方当事人最终伤残程度的依据。恳请法庭不予采信该鉴定结论,待我方当事人伤情稳定后,另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本代理词仅为范文示例,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