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获赠财产是否共同财产法律论证范文3篇

论婚后受赠财产的共同属性认定——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可能因各种原因接受来自他人的赠与。对于该受赠财产的法律属性,即其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往往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的财产归属。本文旨在围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婚后受赠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条款清晰地将“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奠定了婚后受赠财产共同属性认定的基础。
“受赠财产”共同属性的一般推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例外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即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婚姻共同体的稳定,体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共同贡献。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后,受赠财产的取得与婚姻关系的存在密切相关,将其纳入共同财产范畴,符合社会一般认知和家庭伦理观念。
例外情形的严格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对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的除外规定。这意味着,只有当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无歧义地表示该财产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所有权时,该受赠财产才属于个人财产。该例外条款应作严格解释,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若赠与合同未明确或约定不明,则应适用一般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后受赠的财产在法律上被明确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基本原则。只有在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的特定情形下,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界定婚后受赠财产的属性。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探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婚后受赠财产归属的例外:赠与人明确意思表示的认定与证明
虽然《民法典》原则上将婚后受赠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明确了例外情形,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一例外规定赋予了赠与人决定财产归属的权利,但也引发了实践中如何认定和证明赠与人“明确意思表示”的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该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特别是赠与人明确意思表示的认定标准、证明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
“确定只归一方”的认定标准
法律要求的“确定只归一方”意味着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具体、无歧义的。这通常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来体现,例如在赠与合同、赠与书、遗嘱(若为遗赠)或其他书面文件中清晰载明“此财产仅赠与某某个人,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或类似排除对方共有权的表述。口头约定虽然也可能有效,但证明难度极大,通常不被法院轻易采信。意思表示的模糊不清,如仅写明赠与某一人姓名,但未明确排除其配偶,则很可能无法满足“确定只归一方”的严格要求。
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诉讼中,主张婚后受赠财产为个人财产的一方(通常是受赠方)负有举证责任。其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赠与人当时确实存在将财产明确赠与给自己个人、排除配偶共有权的意思表示。证据形式可以是书面赠与合同、公证文书、证人证言(需谨慎采信)、或其他能反映赠与人真实意图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购房赠与的特殊考量
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情况较为常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子女个人,否则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特别是当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父母未作明确说明时,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若父母希望该出资或房产仅归自己子女所有,务必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其赠与意愿,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要使婚后受赠财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关键在于赠与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只归一方”的意思表示,并且受赠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缺乏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证据不足,将导致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在涉及大额财产赠与时,都应重视通过规范的书面形式固定赠与意愿,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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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受赠财产定性的实践难点与司法裁判思路——以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为例
婚后受赠财产的归属问题在法律原则层面已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涉及不动产、股权、车辆等价值较大或权属登记复杂的财产时,其定性仍面临诸多难点。赠与行为的方式、财产的类型、登记状态以及证据的采信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本文旨在结合司法实践,探讨婚后受赠不动产、股权、车辆等特殊财产归属认定的难点,并分析法院通常的裁判思路。
受赠不动产的权属认定难点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要件。婚后受赠的不动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通常直接认定为共同财产。若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则需审查赠与人的意思表示。难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缺失或约定不明;二是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其真实赠与意图的探究;三是受赠方后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还贷等贡献,是否影响产权性质。法院通常会结合出资情况、赠与合同、登记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明确的赠与个人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
受赠股权、基金份额的定性分析
婚后一方接受赠与的股权或基金份额,其性质认定同样需要考察赠与协议。若协议明确赠与给个人,则为个人财产。若无明确约定,则推定为共同财产。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一是股权价值的波动性;二是受赠方可能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归属;三是隐名持股或代持协议的存在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注重审查赠与协议的效力、资金来源、受赠后的管理使用情况等。
受赠车辆等特殊动产的归属判断
车辆等特殊动产虽需登记,但其登记的对抗效力与不动产不同。婚后一方受赠车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为个人财产。仍需回归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赠与人(例如父母)购买车辆赠与子女,即使登记在子女名下,若无明确表示仅赠与个人,法院仍可能基于家庭关系和生活常理,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购车发票、付款凭证、赠与说明等证据对于证明赠与意图至关重要。
司法实践中,婚后受赠财产,尤其是不动产、股权、车辆等特殊财产的归属认定,远比法条规定复杂。法院在裁判时,不仅要审查法律条文,更要结合赠与的具体情况、证据材料、财产类型特点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判断。清晰、规范的书面赠与协议是避免争议、明确财产归属的最有效途径。当事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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