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继承房产分割实务判例精选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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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4 00:47:45更新时间:2025-05-07 13:20:47
离婚时继承房产分割实务判例精选4份

判例一:婚前继承房产,离婚时归属认定

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婚前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其权属在离婚时如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本案例旨在分析此种情形下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与法院判决思路。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其父于2010年共同居住在一套登记在王父名下的房产中。2012年王父去世,未留遗嘱,王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房产并完成过户登记。2015年,王某与李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产内。2023年,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系王某在婚前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但并未改变该房产系王某个人财产的性质。李某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继承发生在婚前,且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即使婚后共同使用,一般也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前继承的房产,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通常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当事人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注意财产取得的时间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案例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判例二:婚后继承房产,遗嘱指定归一方,离婚分割探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遗嘱继承获得房产,且遗嘱明确指定该房产归继承人一方所有,该房产在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例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赵某(女)于2016年结婚。2019年,张某母亲去世,留有遗嘱,明确表示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由张某一人继承,与其他任何人无关。张某随后办理了继承手续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2023年,赵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并主张该房产系婚后所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母亲的遗嘱内容真实有效,明确指定房产归张某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张某依据其母遗嘱继承的房产,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张某所有,不予分割。

法律评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定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遗嘱的明确指向是关键证据,排除了该继承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这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婚后继承房产,若遗嘱明确指定归继承人一方所有,该房产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遗嘱的明确性是判断财产性质的重要依据。

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案例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判例三:婚后法定继承房产,未明确归属,离婚分割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房产,但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明确财产归属,该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定性与分割?本案例旨在阐明此种常见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

刘某(男)与孙某(女)于2014年结婚。2018年,刘某父亲去世,未立遗嘱。刘某与其兄弟姐妹通过法定继承共同继承了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各占一定份额,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23年,刘某与孙某协议离婚,但在该房产份额的分割上产生争议,孙某主张刘某继承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刘某在婚后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份额,因无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况(如遗嘱指定归个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孙某的主张,判决刘某继承的房产份额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评析

与遗嘱继承不同,法定继承发生在婚后,且没有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的,根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通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体现。


婚后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产,在没有遗嘱特别指定的情况下,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明确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在财产归属上的不同法律后果至关重要。

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案例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判例四:继承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分割原则

一方婚前继承或婚内继承的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或共同投入(如装修、还贷)而产生增值,离婚时该增值部分如何处理?本案例聚焦于继承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

案情简介

钱某(男)婚前继承其父母一套房产。2017年与吴某(女)结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对该房产进行了大规模装修,并共同偿还了部分剩余的少量购房贷款(继承时房产仍有少量按揭)。房产本身也因市场原因大幅升值。2023年双方离婚,吴某主张对房产的增值部分享有权利。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定,该房产本身属于钱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增值部分,需要区分性质。对于因市场波动产生的自然增值,仍归属于产权人个人。但对于因夫妻共同投入(如共同还贷、共同出资装修)所对应的增值部分,以及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应视为夫妻共同贡献,离婚时由产权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院最终根据双方共同还贷金额、装修投入及对增值的贡献程度,判决钱某向吴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评析

处理继承房产婚后增值问题,关键在于区分增值原因。自然增值归个人,共同投入(包括资金投入和劳务投入)产生的增值部分则涉及夫妻共同权益。法院通常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补偿数额,体现公平原则。


个人继承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如果是基于夫妻共同投入(资金、劳务)产生的,离婚时未获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数额需根据贡献大小、婚姻时长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案例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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